5、微机使用费。微机及配套设备购置成本高,使用期间损耗也大,因此,开展了电脑课程教育的学校,在学生、家长自愿参加的前提下,对参加电脑课程学习的学生收取微机使用费,对不具备开设电脑课程条件的部分农村中小学不得收取微机使用费。
6、代收费原则上按随时发生、随时收取的原则执行。并在每学期结束时结算、公布上墙、多退少补,不得盈利。
(四)职业高中收费。学费、择校生费、实验实习费、代收费项目按自治区统一规定收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消原1994年设立的“委托培养费”的收费项目。
(五)初中、小学借读生费。各地要按照分地段就近入学的原则,由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按招生计划的规定和班额录取学生。对少数经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父母双方或单方户口不在本市、县(市)或跨地段入学的借读生,可收取借读费。
(六)高中阶段择(选)校生费。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和初中严禁招收“择(选)校生”。极少数特殊原因需招收的高中阶段择(选)校生,应与学生的学习成绩为主要招收录取条件,而不能把学生交费多少同入学就读挂钩。要坚决制止各种形式的以权择校的“条子生”和“关系生”。
(七)学校向住宿学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按桂价费字[2000]268号有关规定执行。学生公寓的住宿费标准,确需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须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审批。
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举办的中小学阶段的专业性学校(如外语、体育、艺术类),及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班)、学前教育、幼儿教育的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暂行收费标准,凡自治区已下达最高限价标准的,各地应在规定限价内核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抄报自治区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中央驻邕单位和自治区区直单位所办的专业性学校及特殊教育学校(班)、学前教育、幼儿教育,其收费标准由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审批。
二、收费减免办法
中小学收费标准调整后,各地对家庭生活确有困难的学生,特别是军烈属子女、少数民族学生、孤儿等,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减免照顾。申请减免者需持乡镇(街道办事处)或家长工作单位证明,经学校核实,并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可减免部分或全部学费、杂费。以一个学校为单位,享受减免名额,原则上不超过学生总数的20%,减免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学校收取学费或杂费总额的10%。个别地方因特殊原因,需超过上述比例的,由县(市)以上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