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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的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价费字[2002]284号 2002年6月20日)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柳铁物价办: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2002年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试行工作的通知》(教电[2002]5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贫困地区农村中小学收费行为,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适当调整我区农村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标准及有关中小学收费标准。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重新规范如下:
  一、中小学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的杂费、“一费制”、借读费收费标准:
  2、职业高中学费:除按上述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执行外,另收实验实习费:每生每学期文科100元,理科200元。
  (三)中小学代收费项目和标准
  代收费项目:课本费、练习本费、水电费、微机使用费、内膳生工友费、校园安全管理费、自行车保管费、体检费。
  除上述规定的代收费项目外,各地、各校不能自行设置其他收费项目。代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按照自治区规定的项目从严核定:
  执行“一费制”的学校,不能再收取任何代收费项目,非贫困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农村中小学不得收取除课本费以外的代收费项目。
  1、课本费、练习本费。各中小学校只能统一代收经国家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审定或规定的教学课本和辅导用书及练习册,不得以行政手段强制学生购买出版物、复习资料和其他文具用品、商品等。对社会上有关单位向学校乱摊派、乱罚款和“搭车”收费要坚决抵制,不准把社会上的乱摊派转给学生个人。
  2、水电费。学校教室用的水电费的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水、电费价格,以及学校教学用水、用电的实际消耗具体核定。
  3、内膳生工友费、校园安全管理费、自行车保管费。其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根据聘请编外厨工、保安员的实际费用支出情况分别核定,不得以盈利为目的。
  4、体检费按医院实际收费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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