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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管理试行办法

  1、在挂牌公告或竞牌须知规定的挂牌起始日,挂牌人将挂牌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及规划要求等,在挂牌公告规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
  2、符合条件的竞牌人填写竞牌报价单报价;
  3、挂牌人确认该报价后,更新显示竞牌价格;
  4、挂牌人继续接受新的竞牌报价;
  5、挂牌人在挂牌公告规定的挂牌截止时间确定摘牌人;
  6、挂牌人与摘牌人签订《竞牌成交确认书》、《履约保证书》,对摘牌人签发《中标通知书》;竞牌人应支付的地价款,按挂牌文件给定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由挂牌人与摘牌人在《履约保证书》中约定;
  7、摘牌人与规划和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拍卖、挂牌活动中,竞标人、竞买人、竞牌人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的,招标人、拍卖人、挂牌人可取消其投标、竞买或竞牌资格。造成损失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中标人、竞得人或摘牌人开出的银行支票或汇票在有效期内如出现不能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情况,视为中标人、竞得人或摘牌人违约。招标人、拍卖人、挂牌人可取消其中标、竞得或摘牌资格,并责令中标人、竞得人或摘牌人按交易成交价总额的20%向招标人、拍卖人或挂牌人支付违约金;因中标人、竞得人或摘牌人原因,招标人、拍卖人或挂牌人对地块另行招标、拍卖、挂牌,且另行招标、拍卖、挂牌的成交价低于原成交价的,原中标人、竞得人或摘牌人须按实际差额支付赔偿金。
  第三十八条 中标人、竞得人、摘牌人在招标、拍卖中有行贿等非法行为的,由招标人、拍卖人、挂牌人取消其交易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竞标人、竞买人或竞牌人在中标、竞得或摘牌后反悔,不签订《成交确认书》、《履约保证书》,不领取《中标通知书》的,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同时,中标人、竞得人或摘牌人还应赔偿招标人、拍卖人、挂牌人组织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所支付的全部费用。
  第四十条 招标、拍卖、挂牌委员会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招标、拍卖、挂牌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或受贿行为的,由行政监察部门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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