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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管理试行办法

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管理试行办法
(大政发[2002]47号 2002年6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的管理,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大连市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投资房地产开发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拍卖、挂牌(以下简称招标、拍卖、挂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标、拍卖、挂牌,在大连市人民政府领导下,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具体工作由大连市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管委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招标、拍卖、挂牌计划应符合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的要求,充分考虑市场需求状况,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市管委办、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应根据招标、拍卖、挂牌计划,安排地块,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及详规方案,报管委会审定。
  第五条 招标、拍卖、挂牌的地块在招标、拍卖、挂牌前,市管委办应组织做好地价测算工作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地块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拟订招标、拍卖、挂牌底价或成交价。
  第六条 招标、拍卖、挂牌的实施过程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是指招标人按本办法规定,通过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由竞标人进行投标,经评标后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拍卖,是指拍卖人按本办法规定,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挂牌,是指挂牌人按本办法规定,通过发布挂牌公告,由竞牌人在一定期限内报价,由出价最高者作为摘牌人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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