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疗保险局、上海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上海市劳动
局、上海市卫生局、上海市社会保险局、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总工会关于本市实施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后
企业和职工合理分担住院医疗费的意见
(沪医保[1996]第22号 2002年6月24日)
根据《
上海市城镇企业职工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参加本市职工住院医疗保险职工的住院医疗费,除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外,其余部分由企业和职工合理分担。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建立合理的医疗费用制约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对企业和职工分担住院医疗费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职工一次住院医疗费低于住院医疗保险支付起始标准(即一级医疗机构1500元、二级医疗机构2000元、三级医疗机构2500元,下同)的部分,属于在职人员的个人负担比例不高于8%,属于退休人员的个人负担比例不高于4%。
二、职工一次住院医疗费高于住院医疗保险支付起始标准的费用中,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85%后的其余15%部分,属于在职人员的,企业负担的比例不低于50%;属于退休人员的,企业负担的比例不低于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