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企业监督处对内部企业审计行使以下主要职权:
1、根据内部企业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以及预算、决算报表等有关资料;
2、检查资产,审核会计资料;
3、对内部企业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明材料;
4、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5、对违反财经法规和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可以采取制止措施,并对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6、对阻碍审计人员工作的行为,经委主任批准,可以采取制止措施,并对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建议。
八、内部企业审计工作方式:就地审计或者送达审计。
九、内部企业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
1、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委主任批准后实施;
2、成立审计组,并在实施审计3日前通知被审计单位;
3、被审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文字材料,对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并为审计提供便利条件;
4、组织实施审计,按照《安徽省内部审计项目作业规程和质量规范》执行,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建议;
5、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后,报委主任审批;
6、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书;
7、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检查审计意见或者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十、被审计单位应当执行内部企业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对审计意见或者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计意见书或者审计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监督处提出书面意见,企业监督处应当及时处理并作出答复。
十一、内部企业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由有关当事人提出,委主任决定回避。
十二、内部企业审计工作经费由企业监督处提出年度审计专项经费计划,报委主任批准后拨付。
十三、内部企业审计资料必须建立审计档案,审计档案交委档案室统一管理。
十四、被审计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企业监督处报请委主任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