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经贸委关于印发《安徽省经贸委对所属企业内
部审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皖经贸监督[2002]209号)
委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有关事业单位:
《安徽省经贸委对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制度》(试行)已经委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安徽省经贸委对所属企业内部审计制度(试行)
一、为了加强对委属企业审计监督,根据《
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1995年第1号)和《
安徽省内部审计办法》(皖政[1999]24号),结合省经贸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省经贸委对所属企业的内部审计,是指省经贸委依法对所属企业实施内部监督,检查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与评价经济效益及财务收支的活动(以下简称内部企业审计)。
三、内部企业审计的对象:委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委属自收自支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四、省经贸委内部企业审计工作在委主任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独立行使内部企业审计监督权,直接对委主任负责并报告工作。
内部企业审计工作接受同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五、省经贸委内部企业审计工作由企业监督处负责。根据需要,经委主任批准,也可委托社会审计组织进行审计。
六、内部企业审计的范围:
1、财务收支及其相关的经济活动;
2、经济效益和利润分配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和管理活动;
4、资产运营状况及质量;
5、国家财经法纪的执行情况;
6、委主任交办的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项目审计、目标责任制考核审计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