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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缓解近阶段被拆迁户购房困难的实施意见

  第八条 市计委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建设规模,向国家、省计划部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
  第九条 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区政府负责征地拆迁,组织建设。应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建设单位,并由中标单位具体负责项目实施。
  要加快前期工作,各部门要特事特办,所有项目要求在9月底前开工建设,明年上半年交付使用。
  第十条 市物价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负责审批房屋售价。
  第十一条 市计委、建委、国土、规划、税务、物价、房产等部门各负其责、共同协作,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 凡符合购房条件的拆迁户必须持下列文件办理购房手续:
  1、由原来所在街道(镇)或所在单位出具家庭低收入和无其他住房证明;
  2、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和货币补偿款存款纪实单。
  第十三条 凡执行市政府宁政发[1999]166号、[2000]180号、[2001]203号文获得货币拆迁补偿款的,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区房产局(拆迁办)提出申请。凡执行市政府宁政发[2001]21号文获得货币拆迁补偿款的,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区国土(房产)局提出申请。区房产(国土)局审核后,出具同意购买经济适用房通知单。
  第十四条 拆迁户凭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书原件和同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通知单,与建设单位签订购房协议书。
  第十五条 各区国土(房产)局根据购房协议将拆迁补偿款转账至建设单位,不足部分由购房者补足,多余部分可以提现。
  第十六条 供应对象的控制由市国土局和房产局负责,房屋销售价的监督由市物价局负责。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不得偷工减料,不得擅自提价,不得违规操作,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转为商品房销售。如果发现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肃查处。
  第十八条 建立专项审计制度,由审计和纪检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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