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引岗黄水库水供水二期工程市区配水管网建设拆迁工作规定的通知
(市政[2002]86号)
长安区、桥东区、桥西区、新华区及裕华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石家庄市引岗黄水库水供水二期工程市区配水管网建设拆迁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二日
石家庄市引岗黄水库水供水二期工程市区配水管网建设拆迁工作规定
石家庄市引岗黄水库水供水二期工程是省、市重点工程,是促进我市经济发展,提高群众生活水平的“生命工程”,为保证该工程市区配水管网改造建设按计划实施,特制定本规定:
一、配水管网的敷设按照市规划局给定的放线位置实施,该范围内的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树木、绿地的拆迁按本规定执行。
二、配水管网建设拆迁工作由市引岗黄水库水供水二期工程筹建处组织实施。
被拆迁单位或个人必须在二期工程筹建处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拆迁,不得阻挠,妨碍拆迁工作的进行。
三、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和驻石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应全力支持配合二期工程筹建处的拆迁工作,为供水工程建设做出贡献。
四、违法建筑、临时建筑,必须无条件拆除,逾期不拆的,由二期工程筹建处组织强行拆除。
五、拆迁用于文化、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房屋及其附属物,由二期工程筹建处按市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六、拆迁企事业单位的生产经营性用房,由二期工程筹建处依其建筑面积,按市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拆除生产经营性用房的附属物,给予适当补偿。
七、拆迁集体土地上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性用房,依其建筑面积按市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八、被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及其树木、绿地存有产权争议或就补偿等事宜达不成协议的,按照先拆除后解决纠纷的原则办理,不能阻碍工程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