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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村级组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本村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劳务,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实际,统盘考虑,合理规划,分步实施,在年初提出“一事一议”项目和预算,经征求农户意见后,召开村民会议民主讨论决定;对年初未作预算,而又急需安排筹资筹劳项目的,村民委员会可以遇事即议,并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而且要计入当年农民负担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额度内。
  第八条 进行“一事一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也可以经村民会议授权,由依法产生的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一事一议”的运作程序:
  对需要“一事一议”的项目和预算,应当根据群众的要求,经村民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方可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筹资筹劳决定通过后,村民委员会应当将筹资筹劳的项目和预算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应将筹资筹劳的项目和预算等情况在全村公示,并上门听取农民的意见,核实村民委员会书面记录的真实性,写出审核意见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和预算,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在省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手册上登记,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分发到各农户,并予以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农民负担监督手册上的数量数额,负责收取资金或者安排出工,并组织实施。
  项目结束后,村民委员会立即作出决算,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 革命烈士的孤老、孤儿家属,现役军人和复员退伍的伤残军人不承担出资和出劳;在校就读学生、孕妇和分娩未满一年的妇女不承担劳务。
  对因疾病、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的生活特困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可以对其筹资筹劳给予减免。不得将劳务的减免作为完成上级任务的优惠条件或奖励措施。
  除按规定的减免外,农民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承担筹资筹劳任务。
  第十一条 对没有承包土地的务工经商农村居民,可以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在每人每年50元以内,经村民会议民主讨论确定,由村民委员会向其收取,纳入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款项统一管理,用于村内集体公益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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