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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村级组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村级组织“一事一议”
筹资筹劳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赣府字[2002]17号 2002年6月18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江西省关于村级组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关于村级组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组织兴办村内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1)5号)精神以及《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村级组织筹资筹劳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是指村内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修建村级道路、植树造林等生产和公益事业的建设。
  第三条 向农民筹资筹劳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应根据实际需要,实行一事一议、民主决策、民主管理、群众监督、上级审计,本着“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各级政府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村级范围内筹资筹劳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改革村提留征收办法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按人口承担,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
  第六条 在2005年完全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和公益事业所需劳务,由本村劳动力(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承担,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各地遇到防洪、抗旱、抢险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但要明确规定动用期限和数量。除此之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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