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含待修订)、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24日 实施日期:2009年8月24日)宣布废止或失效(原因:阶段性文件,任务已完成)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
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
(厦府[2002]160号 2002年6月21日)
为深化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有效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闽办[2002]78号)要求,决定于今年6月至9月在全市范围内对公众聚集场所和学校、医院深入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
1.影剧院、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
2.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宾馆、饭店和餐位超过200座的营业性餐馆。
3.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平方米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
4.礼堂、大型展览场馆,20层以上的写字楼。
5.摄影棚、演播室。
6.各类各级学校、幼儿园。
7.医院。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
1.在1998年9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
《消防法》)施行后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至今未依法申报补办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手续或虽经申报但审核、验收、检查仍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且目前仍在营业的。
2.在
《消防法》施行后依法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存在火灾隐患的,被责令限期整改或2001年经市(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办公室同意延期整改的公众聚集场所,到期后至今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且目前仍在营业的。
3.在现行有关消防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施行之前开业的公众聚集场所,不符合现行规定要求,被责令限期整改或2001年经市(区)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办公室同意延期整改的公众聚集场所,到期后至今尚未按要求完成整改,且目前仍在营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