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公民罚款3000元以上、对个体经营者罚款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罚款30000元以上的。
第六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复印件报送备案。
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主体的合法性。
(二)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或适当。
(五)其它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调阅案卷和其它相关资料,呈报机关不得拒绝。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过审查对违法或不当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建议呈报机关纠正。
(二)呈报机关有异议或不予纠正的,由备案机关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做出处理决定。
(三)对不属于政府法制办公室监督范围的违法、违纪行为,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条 呈报机关自接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应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报送履行监督职责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结案后呈报机关应将复议决定或审判结果报送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第十三条 呈报机关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不备案或不按规定时间备案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责令限期备案,并可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或警告。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或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