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重大行
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2]78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溪市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处罚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
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区)人民政府,市、县(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备案审查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县(区)人民政府所属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报送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组织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直接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行政机关委托的执法组织做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为,由委托机关负责向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其上级主管部门对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在向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应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日期向本级政府报送备案复制件。
第五条 有下列行政处罚行为之一的,为重大行政处罚:
(一)责令停产停业的。
(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10000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