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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健全的财务管理体系。
  (五)其他具备的条件。
  第十二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领导办公室对上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对上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交专家小组,对可行性、专业性、技术性和预期效益进行初评、论证、听证和打分,确定入围项目,并报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审定。领导小组在入围项目中根据当年安排的重点项目资金确定拟补助或贴息项目,并在自治区级以上报刊公示。财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下达资金。
  第十三条 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资金采用逐级拨付的方式。自治区直属工业重点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直接拨付;属于盟市以下的重点项目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盟市预算指标,再由同级财政部门拨付。
  第十四条 为确保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资金足额到位和项目顺利实施,各盟市工业重点项目资金拨付不能晚于下达预算时间的7个工作日。有条件的盟市视具体情况,可实行报帐制。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要对投入的财政资金按有关财务制度进行帐务处理。项目补助资金计入资本公积,贴息资金冲减企业财务费用。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项目监督检查制度。自治区各有关厅、局,各盟市财政局、工业重点项目办公室要加大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对资金的落实、使用情况和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项目按期开工。每季末盟市工业重点项目办公室、财政局应向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办公室和财政厅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拨付情况。自治区重点项目领导办公室将情况汇总后定期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和成员单位通报。

第五章 效益分析报告和绩效评价制度

  第十七条 各盟市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项目竣工投产的效益分析和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对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的投资监测,实现动态管理。重点工业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由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办公室会同财政厅组织实施,并制定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八条 建立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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