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有利于推动工业化进程,增加地方财政收入,扩大就业的基础性工业项目;
3.名优产品、出口创汇产品等重点或重大产品结构调整的项目。
(二)能够形成产业优势和特色的工业项目。
(三)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引进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和关键设备,能够加速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投入工业重点项目的方式
(一)对重大专利技术引进给予补助。
(二)对自行研制开发的新技术成果给予补助。
(三)对已有技术成果进行转化并实现产业化的项目给予补助。
(四)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给予固定资产贷款贴息。贴息期限一般为一年,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贴息金额。
第八条 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可在自治区本级安排的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资金中提取一定数额的项目前期费。提取数额一般不超过当年工业重点项目专项资金总额的3%。项目前期费主要用于项目培育的前期调研、建立专家网及项目库、组织重大项目进行评审论证及绩效评价工作等与重点项目有关的费用开支。
第三章 资金的申报、审定和下达
第九条 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资金申请按属地化进行。盟市财政局和工业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于每年的9月底前在自治区已确定的工业重点项目名录内选报申请自治区专项资金扶持项目,提交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条 申报材料内容
(一)盟市财政局和重点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正式申请文件、项目资金申请表(格式附后)。
(二)符合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
(三)有关部门出具的企业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出口创汇证明、企业技术等级和银行信用等级等相关证明材料。
(四)除以上材料外,申请资金补助的项目应附重大专利技术引进合同、自行研发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技术成果产业化证书;申请贴息的项目附银行贷款合同及银行贷款拨付单。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二)具备一定数量和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当年具备开工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