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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内政办字[2002]176号 2002年6月2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强化财政的管理和监督职能,确保我区工业重点项目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强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和国家关于专项资金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是指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并组织实施的工业重点项目,包括基本建设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专项资金是指由自治区预算安排的工业重点项目专项资金。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对工业重点项目资金实施管理和监督的职能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参与项目资金审定,并对项目资金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专项资金安排的原则、范围和方式

  第五条 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原则
  (一)在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区工业经济发展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加速工业化进程为目标,优化和提升产业结构,扩大工业总量,提高总体竞争力。
  (二)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择优扶强,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引导企业自有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四)有利于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资源,节能降耗。
  第六条 自治区工业重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立足于优化产业结构,加速工业化进程,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针,主要投向的项目。
  (一)对自治区经济结构调整起重要推动作用的项目。
  1.能够加速推进自治区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形成“专业化、有特色、大群体”的农畜产品深加工龙头企业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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