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切实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
各级政府要把加强计划生育干部队伍建设作为提高工作水平的突破口,抓住机构改革和贯彻《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机遇,稳定机构,精简人员,加强培训,提高素质。
(一)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设置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和宣传、技术服务机构,合理确定公务员编制和事业编制。
(二)精简县、乡计生部门富余人员,清退临时人员和借调人员。要在定岗定编的基础上,对编外人员进行分流,妥善安置。今后,计生系统的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缺编时,一律采取面向社会公开选聘的形式录用人员,决不允许随意调入。
(三)定编定岗以后,县、乡计生部门公务员(计生行政管理干部)由县、乡财政核发工资,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解决。取消自收自支编制,现有的自收自支人员全部分流或解聘。今后不允许以自收自支形式向各级计生部门安排各类人员。
(四)村计划生育管理员实行“县管乡聘村用”的选人机制,今年年内基本完成村计划生育管理员的公开选聘工作。农村税费改革后,村计划生育管理员的工资从农业税附加中解决,由乡(镇)统一发放。
今年,要把计划生育队伍建设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计划生育工作“三到位”落实情况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凡是人员工资开支超过计划生育事业费30%的,一律不能进入一类县(市)、区和乡(镇)。
三、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投入保障机制
农村税费改革后,乡统筹和村提留将取消,计划外生育费作为社会抚养费全部收缴国库,我市乡级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将会更加突出。各县(市)、区政府要把解决经费保障问题当成稳定低生育水平的保证措施抓紧抓好。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的要求和省定的事业费投入标准,对当年计划生育事业费作出足额预算,坚决做到计划生育事业费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并按时、均衡投入到位。
(二)农村税费改革后,原乡统筹费开支的计划生育支出,列入乡财政预算。
(三)认真落实国务院《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对农村育龄夫妇提供免费的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负担。其中,四项手术费由省、市、县(市)区按照2:2:6的比例负担。今年是实行免费服务的第一年,各级政府要将这部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认真予以解决。考虑到多数乡(镇)财政困难,上缴国库的社会抚养费,可以通过转移支付的形式,以全部或大部分作为乡级对计划生育的经费投入的补充,但乡财政对计划生育的经费预算不得因此低于上年度的实际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