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所得税、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鲁财预[2002]24号 2002年6月28日)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山东省)各中心支行、营业管理部:
为保证所得税、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强对所得税、营业税的预算管理,现就我省所得税、营业税征收、划分、报解和入库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山东省所得税和营业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鲁政发[2002]21号)已印发,请各市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要求,结合当地的实际,抓紧制定对下的财政体制改革方案。
二、关于跨地区分享企业的所得税缴库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中央所列跨地区分享的62户企业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要全额缴入中央国库。(二)省级所列跨地区分享的3户企业,其集中或统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50%缴入中央国库,50%缴入省级国库。(三)跨地区分享的企业所得税,由省财政厅按照各地的分配系数和分享比例下拨各市。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得税收入实行跨地区分享的成员企业是指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入合并缴纳所得税范围内的成员企业。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纳入合并缴纳所得税范围内的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所属企业,应按税法规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实行跨地区分享。因此,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所得税收入缴库时,按照中央分享50%、省级分享10%,市以下分享40%的比例,以一般预算收入科目048390项级“其他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入库。
四、根据
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有关规定,山东省新华书店上缴的企业所得税,继续执行先征后返。为便于统计、核对和及时返还。对新华书店上缴的企业所得税,仍实行集中缴库,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负责征收。其地方分享部分先缴入省级国库,具体缴库比例为:2002年,中央级50%,省级50%;2003年,中央级60%,省级40%。同时,对预算管理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