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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关于动员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着力提高国际竞争力实施办法的通知

  对各类出口企业参加反倾销应诉所发生的相关支出,市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反倾销应诉的经费补助,主要用于资助我市大宗、重点商品或对全市经济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的反倾销应诉工作所支付的部分费用。反倾销应诉经费补助由有关企业向市外经贸局申请,经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付。
  十、加大对各县(市)、区政府及“三区一岛”管委会的考核力度。
  为进一步促进各县(市)、区,“三区一岛”开放型经济发展,动员千军万马走出去,增强经济竞争力,决定在年初开放型经济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的基础上,调整外贸经营权获权、用权考核指标,并增加各类国际经贸人才培训和引进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办法见《2002年宁波市开放型经济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补充意见》(附件二)
  十一、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本办法由市外经贸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一:

宁波市境外参展摊位补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鼓励和支持我市外经贸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进一步增强外贸出口对全市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根据市政府《关于动员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着力提高国际竞争力的若干意见》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贴的资格条件
  1.全市各类企业参加我市有外展权单位组织并列入市补贴的境外展(博)览会,可申报境外参展补贴。
  2.全市新获权进出口企业自批准之日起2年内,参加市外有外展权单位组织的境外展(博)览会或我市有外展权单位组织的未列入市补贴的境外展(博)览会,均可申报境外参展摊位补贴。
  二、补贴的国别范围
  1.南美洲、非洲、亚洲(日本、香港地区除外)、东欧等需重点开拓的新兴市场(以下简称新兴市场)的展览项目。
  2.美加、欧洲(东欧除外)、大洋洲、日本、香港地区等需保持的传统市场(以下简称传统市场)的展览项目。
  3.国家或市政府确定的需开拓的市场项目。
  三、补贴额度
  1.新兴市场的展览项目,每个摊位补贴1万元。
  2.传统市场的展览项目,每个摊位补贴0.8万元。
  3.国家或市政府确定的单体展览项目,每个摊位补贴0.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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