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关于动员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着力提高国际竞争力实施办法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2]159号 2002年7月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关于动员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着力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动员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着力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实施办法
(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 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动员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着力提高国际竞争力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02)40号),加大对企业支持力度,促使企业更好地走出去,现就有关外贸扶持政策问题,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支持组建外贸中介服务机构,积极为企业走向国际市场创造条件。
外贸中介服务机构是指为帮助新获权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组织。其必须具备3个条件:一是有一定的注册资本和营业场所;二是有3名以上能办理外贸进出口业务手续、具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如外销员、报关报检员、翻译等;三是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为客户保守商业机密。
外贸中介服务机构的主要工作内容是为尚无能力独立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的获权生产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办理进出口业务手续、提供各种帮助和服务。如帮助接洽业务、签订合同、报关、报检、翻译、办证、储运、退税、财会核算等业务。
外贸中介服务机构根据其为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及工作质量,经有关部门批准,可适当向受益企业收取中介服务费。
市政府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持外贸服务中介机构。享受补贴的外贸中介服务机构以10家服务对象为基数,每新增1家服务对象,且该企业当年出口实绩在5万美元以上的,经考核后,由市政府按每户1万元补助,各县(市)、区亦可给予适当补贴。
各县(市)、区要根据条件确定2家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报市外经贸局确认。外贸中介服务机构要获得市政府补助,必须向每家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提供3项以上服务并提供办理进出口业务手续,具体服务的凭证、协议,并填报有关资料,于年度终了1个月内报市外经贸局。经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审核后,由市财政局拨付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