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确定是根据当时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料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等费用来确定的。保障标准应随着物价水平的上升而提高。同时,由于企业最低工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等标准已作了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也应调整,形成合理配套的保障标准。从今年7月1日起,五城区及高新区将城市居民低保标准提高到178元/月。其余各区(市)县也要相应提高低保标准,逐步达到160元/月。
四、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确保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的需要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区(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加大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投入,确保低保资金按时足额到位。一是各级政府要依法将低保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区(市)县政府要保证最低生活保障经费的支出,不得因上级加大支持力度而减少地方财政投入。二是市财政尽快建立低保调剂金。将根据各区(市)县财政状况、最低生活保障人数和地方财政努力程度,给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补助。
五、加强低保队伍建设
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市、区(市)县民政部门设立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专门机构,街道办事处配备专职低保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也要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解决必要的办公经费,尤其是核查特困居民收入难度很大,要做好内查外调、审核审批以及动态管理,工作量大,应增加编制,增加人员。要加强低保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低保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工作质量。要大力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信息化和社会化管理进程,加快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信息网络建设,逐步实现通过银行、邮局等机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要管好用好保障资金,努力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水平。
六、实施综合扶持
民政、教育、卫生、劳动、工商、税务、公用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综合运用扶持政策,在继续实施帮困助学、扩大廉租住房范围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减轻低收入群众看病难的问题,实施低保对象帮困助医。在城市改造中要将拆迁与扶贫相结合,做好对城市低保对象的拆迁安置工作。解决低保问题的根本措施在于发展经济,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行低保对象的就业工程,制定相关的优惠政策,鼓励就业,增加收入。对于享受低保未能就业的法定劳动年龄段人员,要组织他们参加社区公益劳动。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经两次以上介绍就业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