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6月19日 实施日期:2009年6月19日)废止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成府发[2002]42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自1997年成都市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在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部门的积极努力下,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为认真贯彻落实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8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川府函[2002]8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制度上保障城市贫困人口基本生活的重要途径,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低保对象是弱势群体,对他们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是实施“三个代表”的具体体现,是各级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当前,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逐步向失业保险并轨,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会有所增加,迫切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狠抓落实,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努力做到应保尽保,全面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中央、省属企业,尤其是远离城镇的军工、矿山等企业符合条件的贫困职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将他们排斥在外。目前,对企业改组改制和产业结构调整过程中出现的特殊困难人群,以及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中新出现的需要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要作为工作重点,及时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要严格执行最低生活保障申领程序,核准核实申请低保对象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和劳动力就业状况等,坚决纠正按法定劳动年龄段计算“虚拟收入”的做法,实行张榜公布,公开保障对象、公开保障标准、公开补差金额,接收群众监督,切实做到不错保、不漏保。
三、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