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管理科(所、分局)当管人员,自接到《鉴定表》起15日内进行调查,填写《鉴定表》中“税务机关调查情况”栏次内容,签署意见,经科(所、分局)长审核同意,转综合科(股)。
三、综合科(股)当管人员,根据管理科(所、分局)调查情况,7日内进行审核认定,签署意见,经科(股)长审核同意,报主管局长审批。
四、综合科(股)当管人员,在主管局长审批同意后,将《鉴定表》于7日内分转,一份本科(股)留存归档、一份转计征部门录机、一份转管理科(所、分局)留存、一份交纳税人执行。
五、各科(所、分局)当管人员在签署意见时,应注明认定的该企业的征收方式(查账征收、定额征收或核定应税所得率征)、交税(预缴)期限(月或季),如为核定征收,应注明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或核定的税额;
六、对认定为定额征收的,应在填写《鉴定表》的同时,填制《核定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调查表》(一式四份),附《鉴定表》后。
第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除特殊情况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一、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查实征收方式的,如有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一经查实,可随时变更为核定征收的方式;
二、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有以下情形的,可随时提出申请,变更征收方式:
1、企业实行改组改制的;
2、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3、因遭受风、火、水、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灾害的。
第十三条 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定的应纳税额分解到月。纳税人根据月应纳税额,填制《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表样附后),于月份终了后15日内进行申报、纳税。纳税人在填制《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填写核定的全年应纳税额及本月应纳税额栏次。
第十四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按下列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一、实行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或年终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填制《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及年度终了后45日内进行申报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