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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第七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纳税人能够提供完整准确的收入及成本费用凭证,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以下简称《鉴定表》)五项全部合格的,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纳税人只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费用),但不能准确核算成本费用(或收入)的,即《鉴定表》2、3项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人《鉴定表》的1、4、5项有一项不合格的,或者2、3项均不合格的,实行定额征收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X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税所得率
  我市国税局管辖范围内的企业,应税所得率暂按下表规定标准执行:
  [表格1:应税所得率表]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第九条 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根据同行业、同类地域、相同(类似)规模纳税人的收入情况,从高核定其应纳企业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应纳所得税额=年核定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年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从高核定的年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 适用税率:
  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为18%;3-10万元(含10万元)的为27%;10万元以上的为33%;
  二、季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7500元以下的为18%;25000元的为27%;25000元以上的为33%;
  三、月份应纳税所得额2500元以下的为18%;2500-8333元的为27%;8333元以上的为33%。
  第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程序:
  一、纳税人按规定时间提出申请,并填写《鉴定表》(一式四份),报主管税务机关综合科(股)。综合科(股)当管人员,根据纳税人所在管辖区域,于5日内将《鉴定表》分转到相应的管理科(所、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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