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哈国税发[2002]160号)
各分局、县(市)局:
为适应企业所得税分享改革工作的需要,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深入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精神,市局制定了《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执行。
一、对2002年6月31日前,纳入我局管理的企业所得税所有户数(含老企业),自文到之日起3个月内鉴定完毕。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按办法规定的时间进行。
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时间紧、任务量较大,各分局、县(市)局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三、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控制核定征收的范围,严禁违反规定,擅自扩大范围,对符合查账征收条件的,必须按查账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各分局、县(市)局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由综合科(股)统计本季度新开办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情况,填报《 年 季度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情况统计表》。老企业废业或征收方式发生变化,亦填报统计表,并在备注栏次注明。
五、在饮食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上,各分局、县(市)局要加强同地方税务局的沟通与配合。
六、市局将对此项工作的质量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年终目标管理考核。
七、各分局、县(市)局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局。
附件:
1、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暂行)
2、《年季度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情况统计表》(略)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适应企业所得税分享改革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理,规范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以及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