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湖北省境内临时占用
铁路用地使用费标准的批复
(鄂价房服函[2002]53号 2002年6月24日)
武汉铁路分局、襄樊铁路分局、南昌铁路局:
你们《关于调整湖北省境内临时占用铁路用地收取使用费标准的请示》(武铁分房服[2002]116号)、《关于请求重新调整湖北省境内临时占用铁路用地收取使用费标准的函》(襄铁分总函[2002]48号)、《关于我局在湖北省境内收取临时占用铁路用地使用费的函》(南铁房字[2002]277号)悉。铁路是国民经济的大动脉,铁路用地是铁路运输业的最基本生产资料。为防止一些单位和个人在铁路站区和沿线擅自占用铁路用地,制止在路基坡脚下挖塘、开渠、种地等严重威胁国家铁路行车和自身人身安全的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关于铁路用地管理的有关规定,鉴于临时用铁路用地不同于土地出让、转让、出租的特殊情况,同意你们对湖北省境内临时占用铁路用地收取使用费,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临时占用铁路用地收费标准:
说明:1、营业用地指单位或个人的经营性用地。
2、单位用地包括厂房、场地、办公室、住宅等用地。
3、个人用地指住宅、前后院用地。
4、站界内用地指铁路车站货物运输范围内的用地,使用费标准中不含房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