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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内蒙古
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科技局,自治区有关厅局、直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为了鼓励发明人申请发明专利的积极性,逐步提高我区发明专利的数量和质量,促进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有关申请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1年1月1日以来向中国专利局申请的属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的发明专利,均可按此办法提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申请。
  二、自治区有关厅局、直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所管范围的发明专利费用资助申请经汇总审查后,可直接送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处。
  三、各盟市科技局负责本辖区内发明专利费用资助申请的汇总工作,经初步审查后统一送自治区科技厅受理。
  四、自治区科技厅对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进行集中评审,将根据 评审结果办理资助手续。

                                                2002年6月24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人申请发明专利的积极性,提高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促进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内蒙古自治区行政管辖区内的已经申报中国发明专利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有经常居所的个人均可依据本办法提出专利费用资助申请。
  第三条 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应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较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自治区产业发展方向。
  第四条 申请资助的范围为发明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申请代理费。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申请专利所处的不同阶段,选择相应的申请资助方式,获得一次性资助。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向所在盟市专利管理部门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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