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它违反本办法的价格行为。
第二十四条 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2年 8月 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安徽省农网维护费测算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电价的管理,促进城乡用电同价工作,建立城乡统一核算体系,根据 《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网维护费收取范围为:通过农村电力设施供电的用电户。由县级供电企业直接结算电费的用电户要视其是否通过农村电力设施供电来界定,没有通过的不得收取。
第三条 农网维护费随到户电量收到,收取农网维护费的单位必须直接营抄到户,未直接营抄到户不得随电量收到农网维护费。
第四条 农网维护费纳入分类电价,作为电价的组成部分。由供电所随电费一同收到,按时上缴,统一集中到县 (市)供电企业或市供电局郊区营业所。
第五条 按照“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农村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计电[98]3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精神,农网维护费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1、农村电网的损耗费用。指因农村10KV线路、变压器损耗和低压线路损耗的费用,测算分别按国家批复我省农网改造和城乡用电同价方案规定的 5%、8%、12%以下计算,山区县变压器损耗和低压线路损耗可分别适当提高不超过2个和3个百分点。未改造地区按实测算,但10KV线损率、变损率合计不得超过15%,低压线损率不得超过20%(个别偏远山区为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