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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修订《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

  第十五条 县级供电企业应统一管理供电所的人、财、物,建立统一核算、统一考核体系。对供电所财务实行收支垂直管理,审核下达供电所费用支出计划,并严格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县级供电企业要逐级建立农网线损的统计、分析和考核办法 (分所、分压、分线统计分析),并落实到人,奖惩兑现。
  第十七条 各级供电企业要加强农村电网的技术改造,降低电能损耗;要改革农村电力管理体制,加强管理,降低供电成本;按国家和省统一部署逐步实现城乡用电同价。
  第十八条 农村用电实行“一户一表”,县级供电企业要实行“五统一”(统一电价、统一票据、 统一抄表、统一核算、统一考核)、“四到户”(销售、抄表、收费、服务到户)、“三公开”(公开电量、公开电价、公开电费)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供电企业要按计费电量和批准的电价标准向用电户收取电费。存在多种用电类别的,要逐步分类装表计量,暂不能分表计量的,可根据用电负荷和实际情况,实行定比收费。
  第二十条 县级供电企业应统一农户电费票据,并严格领取、使用和保管程序。积极推行微机开票。
  第二十一条 供电所要建立定期抄表制度,使用县级供电企业统一的抄表卡、电费台帐。在推行坐收电费时,应合理设置收费点。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农村电价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检举揭发违发农村电价行为的有功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电力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越电价审批权限,擅自制定、调整或者变更农村电价的;
  (二)未按农村用户实际计费电量和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农村电价标准计收电费的;
  (三)在电费中加收其它费用或者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它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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