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修订《安徽省农村
电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价服[2002]191号 2002年7月8日)
各市、县物价局、供电局:
省物价局和原省电力局 《关于修改<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皖价工字[1995]240号)颁布实施以来,在各级物价部门、供电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农村电价的混乱状况得到了有效遏制,电价秩序明显好转,对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近几年,随着全省统一销售电价的实行和 “两改一同价”工作的进行,农村电价的构成、测算标准、收取行为都发生了变化,原 《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农村电价管理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农村电价行为,维护农村用电户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局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并商省电力公司,重新修订了 《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附件一:《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
附件二:《安徽省农网维护费测算办法》
附件三:《农村电力资产运行维护及电工经费测算表》(略)
安徽省农村电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电价管理,维护农村用电户和供电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电力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农村电力设施供电并收取费用的行为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农村电价的核定、调整和监督检查工作。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电价的调查。测算上报、实施和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