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定(试行)
市律师协会、各区(县)司法局、直属律师事务所:
现将《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管理的规定(试行)》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七月八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个人开业律师
事务所管理的规定(试行)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是指由一名律师个人投资设立,财产归其个人所有,开业律师以其个人财产对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
第四条 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依法自主开展业务活动。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不得随意调用律师事务所的资金和财产,不得干涉律师依法执业。
第五条 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六条 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不得从事其他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七条 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必须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设立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并能够专职从事律师工作;
(二)具有从事专职律师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兼职律师工作5年以上的经历;
(三)执业信誉良好;执业期间未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四)具有本市户籍且年龄在 60周岁以下;
(五)经3名执业5年以上并担任合伙人或合作人的专职律师的推荐。
第九条 个人开业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明显区别于个人生活场所且不少于80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办公地点以及必要的办公设施;
(三)有川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资产和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执业风险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