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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印发陕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建立健全村级“一事一议”的筹资筹劳管理制度。村民委员会在村级范围内兴办公益事业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筹资筹劳,必须坚持“一事一议、民主决策、量力而行、群众受益,事前预算,上限控制”的原则。筹资每人每年控制在15元以内,筹劳每人每年控制在10个工日以内。严格“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范围,实行筹资筹劳上限控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事,严禁将“一事一议”的上限控制变成固定向农民的上限收费项目。同时,要加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按村设账,实行民主管理,财务公开,村民监督,上级审计。
  (五)完善乡镇财政体制,规范县、乡、村之间的分配关系。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相应赋予乡镇与其承担事权相一致的财权。农村税费改革后,新增的农业税原则上留给乡镇政府,保障乡镇机构履行职能所需支出。原由乡统筹开支的五项费用中除义务教育经费和民兵训练费由县统筹统管外,其余纳入乡镇财政开支。农业税附加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收入全部用于村级开支,村级确有困难的,乡镇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关系到农村人口整体素质的提高,县级财政要按规定的标准安排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和公用经费,确保农村中小学教育正常经费的需要。各县、乡要统筹兼顾,妥善安排各项支出,确保各项事业发展所需正常经费。要严格各项资金管理,强化乡镇财政预算约束,着力提高乡镇财政运行质量。
  (六)加大对县、乡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农村税费改革后,为保证基层组织的正常运转,对乡镇政府和村级组织出现的收支缺口,要在地方精简机构、削减开支、调整支出结构的基础上,通过省对县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予以适当补助。省对县转移支付资金,按照统一规范、公正合理、公开透明、财权与事权相结合、适当向特困县倾斜的原则,采取规范的办法进行分配,由县包干使用。有条件的市、县也要调整支出结构,对税费改革中因政策因素导致财力减少的县区、乡镇给予适当补助。要加强对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管理,防止截留、挪用,对截留、挪用转移支付资金的有关责任人员要坚决查处。
  (七)认真研究和妥善处理乡村不良债务。乡村两级不良债务产生的原因很复杂,原则上要与农村税费改革分开处理。各地要对乡村不良债务认真研究,具体分析,根据乡村债务的性质和构成,区别情况,分类处理。逐步予以化解。当前要采取切实措施摸清现有债务底子,坚决防止发生新的不良债务。
  (八)建立健全有效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农村税费改革后,要继续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工作。要认真落实党政领导亲自抓、负总资的工作制度和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实行农民负担“一票否决”。要抓紧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测、检查、监督等制度,确保改革后农民负担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两税附加之和,不超过1997年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乡统筹、村提留中的公益金、管理费的总额,并确保有一定幅度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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