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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印发陕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10.农业特产税及附加统一由纳税人以现金方式缴纳。
  11.在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不再开征新的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
  (七)征收管理。
  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由各级农税部门负责,乡镇由乡镇财政所负责征收。农业税征管职能包括农业税及附加、农业特产税及附加、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和农业税收任务下达、征收解库、编报决算、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票证管理等。具体征收管理工作按《陕西省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陕政发[2002]19号)和《陕西省农业特产税征收实施办法(试行)》(陕政发[2002]17号)执行。
  (八)改革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
  村干部报酬、五保户供养、办公经费,除原由集体经营收入开支的仍然保留外,凡由农民上缴村提留开支的,采用新的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方式统一收取。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在生产环节征收的品目附加比例为其正税的20%。收购环节征收的农业特产税不征收新的农业特产税附加。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附加,由各级财政(农税)部门随其正税一并征收。征收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附加属集体性资金,全部用于村级开支,实行乡管村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监督管理。村级各项开支要实行村务公开、村民监督和上级审计。
  原由乡村集体经营收入负担村提留和乡统筹的,农村税费改革后可采取适当方式继续实行以工补农。对不承包土地的务工经商的农民,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过村民大会民主讨论决定,按照不高于同村农民负担农业“两税”附加的水平,由村委会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纳入村内“一事一议”筹资款项统一管理和使用,用于弥补村级管理费不足和发展村级公益事业。
  村级开支确有困难的,乡镇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
  (九)调整县、乡、村部分事权和财权。
  农村中小学办学和民兵训练事权上划到县,九年制义务教育经费和民兵训练费由县财政列入预算。
  村级五保户费用管理权上划到乡镇,所需支出由乡镇政府安排。取消村级招待费。村集体资金订购报刊,实行费用限额控制。
  (十)审慎清理历年税费尾欠。在税费改革过程中,各地要审慎清理历年形成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村提留、乡统筹尾欠,不得突击清欠。清理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尾欠,要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由乡镇财政(农税)部门负责核实;清理乡统筹尾欠,要制定具体的分年度清欠计划,根据农民承受能力,分批、分期清欠,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初审,报县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核实。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乡统筹的尾欠,统一由乡镇财政(农税)部门组织清收。村提留尾欠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清收。对符合减免条件的,要按政策予以减免。对清收的税、资款项,仍按原渠道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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