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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印发陕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6.农业税减免。农业税减免政策仍维持现行政策不变。即坚持“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重全免”的原则,依法按规定给予减免,并及时落实到受灾农户。农业税政策调整后,各县区的农业税减免指标,可按新的农业税征收任务的5%控制,用于农业税社会减免和灾情减免,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农户实行“先减后征”。
  7.农业税征收方式。农业税及其附加实行实物缴纳、货币结算和货币缴纳、货币结算两种方式,纳税人可根据各自的生产和经济状况自愿选择缴纳方式。农业税缴纳实物的由农业税征收机关在粮食部门收购粮食时驻库征收;缴纳货币的可直接到征收机关纳税,实行户缴户结。
  8.农业税计税土地增减变化后,农业税任务应按有关程序申报批准后作相应调整。
  (六)调整农业特产税政策。
  1.下列应税品目在收购环节征收。
  烟叶(包括晒烟叶、烤烟等);牲畜产品(包括猪皮、牛皮、羊皮、兔毛、羊毛、羊绒、驼绒)。
  2.除烟叶和牲畜产品以外的其它应税品目在生产环节征收。
  3.取消原农业特产税一个应税品目在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征税,归并到一个应税品目在生产环节征收。对在生产和收购两个环节征税的农业特产品毛条原生产环节税率7%,收购环节税率12%,调整在生产环节征税,税率为8%;水产品原生产环节税率8%,收购环节税率5%,调整在生产环节征税,税率为8%;原木、原竹原生产收购两个环节税率各8%调整在生产环节征税,税率为8%;生漆原生产收购两个环节税率各10%,调整在生产环节征税,税率为8%;黑木耳、银耳、香菇、蘑菇原生产收购两个环节税率各8%,调整在生产环节征税,税率为8%。
  4.暂停征收猪皮的农业特产税。牛皮和羊皮的税率由原来的10%调整为5%。羊毛、兔毛和羊绒、驼绒的税率为10%。
  5.苹果、柑橘、梨的税率由原来的12%调整为8%(其它水果、干果品目合并为水果品目,执行8%的税率)。花卉的税率由原来的7%调整为8%。
  6.在蔬菜集中产区继续征收蔬菜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为塑棚内生产的各类蔬菜和非塑棚生产的芦笋、大蒜(包括蒜薹)、黄花茶、魔芋,税率为5%。具体的征管办法,按《陕西省关于开征蔬菜农业特产税的通知》(陕政发[2001]1号)规定执行。
  7.蚕茧、果用瓜等其它农业特产品的农业特产税税率不变。
  8.对在农业税计税土地上生产的农业特产品,只征收农业特产税,不征收农业税。
  9.农业特产税坚持据实征收。各县要选择一、两个乡镇进行农业特产税据实征收试点,积极探索一个既公平税负、又简便易行的征管办法。汉阴县进行了农业特产税税源普查,摸清了税源,并严格按照新的农业特产税品目和税率落实到户。合阳县根据逐户“定产、定值、定税”的原则,改过去的测产计税为常产计税,任务一定三年或四年不变,减少了人为因素,简化了计税程序,基本达到了公平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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