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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印发陕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调整农业税政策。
  1.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农民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要坚持以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为依据,确定农业税计税面积。但对二轮承包后,经有土地审批权的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占)用的计税土地并已缴纳耕地占用税的,要据实调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对因水毁、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减少的耕地以实际核查数调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享受退耕还林还草粮食补助,属二轮承包合同书在册的耕地,根据国务院2000年24号文件规定,国家补助粮食期间不调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待不再享受粮食补助时再据实调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对新开垦的耕地按规定免税到期的,以实际核查数调增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部队、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农场等从事农业生产的计税土地按属地管理原则进行清理登记,据实核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非本村土地承包户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村留机动地按实际核查数作为计税土地面积。对耕地要按质量(水田、水浇地、旱地)、按征收农业税或农业特产税的应税品目进行分类登记,按纳税单位造册。各级农业税征收机构要分别建立县、乡、村三级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计税土地资料台帐,纳入税收资料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2.合理确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以1994至1998年五年农作物的实际平均产量确定,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过去村级没有统计资料的,由农经人员、村组干部和群众代表参加评定常产,张榜公布,以大多数农民认可的产量确定常产,严禁高估常产,增加农民负担。核定产量的品种(除种植的农业特产税应税品目外)包括粮、棉、油、麻、糖、烟、薯类、蔬菜等(不包括副产品、大棚菜)。核定的方法为:把各种农作物的产量以1990年国家颁布的农产品不变价格统一折算为产值,再以计税主粮单价换算出计税主粮产量(关中各市、商洛市和延安市的洛川、黄陵、宜川县为小麦,汉中、安康市为大米,榆林市和延安市的其它县区为小米),按90%打折,确定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
  3.农业税的计税主粮价格,综合考虑市场价格因素,并注意与毗邻省份的平衡,由省人民政府确定,保持相对稳定。
  4.确定新的农业税税率。将原农业税附加并入新的农业税,新的农业税税率不分自然条件、耕地质量实行统一税率,税率为7%。国有农场、集体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机关、部队、企业、学校等农业税税率为5%,不征收农业税附加。
  5.核定农业税任务。核定农业税任务必须坚持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原则进行。各县区具体农业税计税常年产量、农业税任务,报经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要测算分解到乡镇,由乡镇分解落实到农户或其它农业税纳税单位和个人。对承包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纳税人,乡镇农业税征收机构要到村、组对纳税人的姓名、地址、计税土地面积、常年产量等农业税的基本要素核实登记。征收机关应在村委会协助下张榜公布所登记内容和依率计征税额,征求群众意见,群众无异议后,再经乡政府审核汇总,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征收机关必须填制农业税纳税登记表,经纳税人签字(盖章)后,作为农业税计税依据;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字的,征收机关有权确定依率计征税额。征收机关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起始日的30日前向纳税人送达农业税纳税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当年应纳农业税税款及计税依据、纳税期限、纳税地点。执行退耕还林还草补助粮食政策的试点县(市、区),可从补助粮中先扣缴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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