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市场净资产转让或出售时,可采用协商定价和市场竞价等方式,市场竞价应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竞价。在同等条件下,原市场经营者(管理者)和职工享有优先受让权。同时鼓励多种经济成分的经济实体参与现有商品市场的改革。
3.为鼓励经营者(管理者)和职工出资购买市场公有资产产权,鼓励经营者和业务骨干持大股。协商定价时,经市财政和上级主管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在经评估、调整后净资产基数的基础上,可按认购股份比例上下浮动10%。单位职工、社会法人和自然人认购股份达11%~59%,且一次性付款的,可下浮10%;认购股份达60%以上,且一次性付款的,可再下浮10%;认购股份达100%,且一次性付款的,可再下浮10%,但各项优惠折扣累计不得超过40%。对规模较大的市场,经营者或购买者难以一次性购买全部净资产的,可采取部分购买,部分租赁的形式。净资产为零或负数的,以零价出售。其资不抵债部分可作为原出资者对改制后市场(企业)的负债,作挂帐处理,三年内用改制后市场(企业)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租金及所减免的有关费用等归还。
4.市场改制时,市场土地使用权属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其地面建筑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可以到市房屋产监处办理房产证手续;其地面建筑有房产证的可以进入房产市场进行房产转移。
5.市场改制时,其转让或出售的国有资本变现收入,按规定上缴“无锡市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市场的改革改制。
(二)职工的分流安置与社会保险关系的衔接
6.市场改制时,原则上市场经营者应整体接受原市场的职工。职工应与新企业按规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市场改制时,确有必要分流富余人员的,按照市政府(锡政发[2000]241号和[2001]170号)文件规定执行。由市市场改革指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劳动与社保、财政等部门核准同意,总量控制在在册职工总人数的20%~30%以内,所需经费从净资产中抵扣,包干作用,不足抵扣的,由市场主管部门在行业内统筹解决。有关社会保险问题(如协保和续保等)的处理及经费渠道按照锡政发[2001]170号文件规定执行。
7.实行关、停、撤的市场,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按照锡政发[2001]170号文件执行。
8.市场管理人员中原属于事业单位身份的职工,市场改制后,其身份随之改变为企业性质,有关问题的处理按市政府(锡政发[2002]21号)文件执行。上述费用可以在经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中提取,不足提取的在行业内资产变现或国有资本退出中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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