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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三)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
  (四)对进入施工现场用于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及装饰材料、预拌混凝土、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等质量进行监督抽检;
  (五)监督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中间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六)参与调查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建设工程建设程序不合法的,提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限期整改;发现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质量隐患的,责成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五)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整改、暂停或局部暂停施工;
  (六)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对监督的工程质量依照规定承担监督责任。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质量监督人员负责制,质量监督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取得资格。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应严格执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持下列文件和资料向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申报手续: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设许可证;
  (二)施工合同及按规定应当施行监理工程的监理合同;
  (三)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及其审批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按照有关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交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第十二条 对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质量监督人员负责监督。质量监督人员应根据所监督的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编制质量监督计划,并在收到施工单位开工备案登记5个工作日内,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可的质量监督计划通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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