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基础,突出实有人口管理
人口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各项社会管理工作的基础,科学有效的人口管理,不仅可以为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人民生活,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而且对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发现、预防、控制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公安机关是履行人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口管理历来是我国公安派出所工作的重要任务。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流动人口的大量增加,对促进城市经济的发展起到一定作用,但是,流动人口中潜在的违法犯罪高危人群也不断增多,不仅增加了人口管理难度,对社会治安也构成严重威胁。因此,人口管理工作应坚持实际居住地管理的原则,把辖区内居住的实有人口(包括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境外人员)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对常住人口中因街道拆迁、住房搬迁的人员,应将其户口迁入现居住地;对有两套以上住房的人员,应要求将户口迁入经常居住地;对在临时居住地短暂居住的人员,应掌握情况做好登记;暂住人口、境外人员也要进行全面准确登记,弄清底数和基本情况,掌握其动态表现,落实预防控制措施,为打击犯罪服务。社区民警在强化人口管理的基础上,要认真履行收集掌握情报信息、人口管理、治安管理、安全防范和服务群众的五项职责,确保派出所把主要警力和精力用于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
四、保障经费,加大对派出所的投入
各级政府要切实保障派出所必需的各项经费。派出所是各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所需经费应按中央要求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其中人员经费必须纳入区(市)县政府财政预算,确保派出所正常运转。同时,各级政府对派出所用房和装备建设,要按照市财政局、计委、公安局转发的《四川省公安派出所、责任区刑警中队用房建设工作实施细则》(川财行[2000]9号)和公安部、财政部共同制定的《公安派出所装备配备标准》公通字[1991]86号文件,制定具体的落实规划,切实加以解决。派出所用房建设应在2005年前全部落实。此外,在公安机关取消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后,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应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的通知》(川办函[2002]66号)关于“流动人口管理服务费取消后,各级公安机关所需的有关经费一律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列支,确保流动人口日常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有关经费的标准由各级政府依照本地上年流动人口的总量和财政收入的实际水平确定。”的规定,在原有预算的基础上安排流动人口管理经费,并专项列入今后年度财政预算,戴帽下达,专款专用。社区警务室的办公经费应纳入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管理。社区治保会、群防组织的经费要明确开支渠道,各区(市)县要从财政、物价、税收政策上支持社区建设,社区居委会应定期公开社区财务帐目,明确社区各项收入全部用于社区基础设施、治安管理等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