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大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票款分离管理的规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大连市
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实
行票款分离管理的规定
(大政办发[2002]86号 2002年7月3日)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服务窗口的建设,规范审批项目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下同)行为,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实行票款分离和罚没收入实行罚缴分离暂行办法》(大政发(2000)65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内设立服务窗口、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市政府职能部门(以下简称收费部门),均应按照本规定实行“票款分离”。
  第三条 收费部门在"中心"内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及标准,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市政府的规定,并经市财政、物价部门核准。
  第四条 大连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属国家财政性资金,应纳入市财政统一征收管理。
  市财政局在"中心"内设立收费窗口,负责"中心"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并按规定对进入"中心"的收费部门及收费项目分别编制单位代码和收费项目代码。
  第五条 收费部门受理审批项目涉及收费项目时,应按照市财政局公布的单位代码和收费项目代码,开具《行政事业性收费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并详细填写相关事项,加盖收费部门(或窗口)印鉴后交缴款人。
  缴款人持《缴款书》在规定期限内到“中心”财政收费窗口缴费。
  第六条 市财政局收费窗口按《缴款书》上填写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收费后,开具《大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据》,并将收据的“缴款凭证”和“报销凭证”一并付给缴款人。同时,按收费部门及收费项目及时记账,并于每月初与各收费部门核对其上个月的收入数。
  第七条 缴款人应持市财政局收费窗口开具的"缴款凭证"到原受理窗口办理相关业务。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