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四、加强工作协调配合,形成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各级税务、工商部门在进行税务、工商年检时,对没有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证》、没有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应提请先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上述有关手续后,再予办理工商、税务年检和购领发票手续;市经委及体改、财政、土地等部门在实施企业改制过程中,要加大对破产企业社会保险欠费的清理和追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债权的落实,要确保改制企业在处理资产变现、土地出让收入或分配净资产时,首先偿还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市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欠缴社会保险费重点单位和部省属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审计工作;市各有关部门要把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情况作为对单位领导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不按规定缴费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得晋升职务、不得出国考察、不得参加评先评优、不得兑现奖励年薪,单位不得购置小轿车等。
  五、实行积极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相关政策。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不分单位所有制性质、不分职工户籍性质和从业形态都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使用的外来人员均可参照个体工商户的缴费比例缴费;对在规定限期内未参保的单位,实行社会保险费预征;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财政部门可根据社会保险征管机构出具的征收通知单,由财政部门直接划拨。
  六、合理解决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经费。各级财政部门要从工作经费、宣传经费、信息系统网络运行经费等方面对扩面征缴工作给予支持。根据宁政发[2000]162号文件精神,对地税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劳动保障部门征收清欠的社会保险费分别按0.2%、0.6%-0.8%的比例给劳动保障部门核拨征收费用。同时,以2001年社会保险基金征收额为基数,今后每年超额增收的部分按1%核拨经费,其中,0.5%作为开展扩面征缴工作的业务经费,0.5%用于考核奖励。
  七、切实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设、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各区县都要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充实力量,完善服务功能,加强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健全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的社会保险办事窗口,进一步提升为各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综合服务的功能和水平。同时,要充实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队伍,加大对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力度,对拒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要依法及时申请各级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