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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的通知

  三、各涉农部门责任
  (一)市计委
  1、建立农资储备制度,保证我市化肥的供应和调剂。
  2、做好农资流通工作,加强农资市场监督检查力度。
  (二)市建设与管理局
  1、严格执行减轻农民负担的有关规定,不恢复收取中央和省已明令取消的村镇规划建设收费项目。
  2、严禁在村镇建设中乱收费和“搭车收费”行为。
  3、配合物价部门做好农民建房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三)市计生委
  1、禁止在镇统筹费中硬性划定计划生育费的比例。
  2、禁止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收取各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款项。
  3、依法收取社会抚养费,严格按省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计生行政事业性收费。所收取资金纳入预算内统一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4、负责组织实施计划生育中乱收费专项治理工作。
  (四)市教育局
  1、制订、实施农村中小学改革和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必须适应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符合农村教育现状,取消不切实际的达标验收。
  2、全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省物委、财政局、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批的标准执行,不得突破。
  3、严禁学校为任何单位代收任何费用,不能强制学生统一办理保险、订阅报刊。
  4、坚决制止和纠正由学校向学生收取教育集资、教育费附加的做法。需进行危房改造集资的应遵照《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危房改造集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5、开展农村中小学乱收费专项治理,坚持把治理中小学乱收费作为教育系统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的重点工作来抓,那个地方出现乱收费,应追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学校领导的责任;同时配合物价部门做好农村教育收费检查工作。
  (五)市水利局
  按照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向农民收取水费,“无水田”不得向农民收取水费。
  (六)市电业局
  按照国家提出的“两改一同价”的要求,巩固全市农村电力管理体制改革的成果,完成国家审批下达的农网改造任务,力争在今年实现全市城乡用电同网同价。
  (七)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1、严格执行中央和省有关减轻农民负担的规定,不恢复收取中央和省已明令取消的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超占费、征地劳务费、农村土地使用权登记费和土地纠纷调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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