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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02年减轻农民
负担工作目标管理责任状的通知
(厦府办[2002]127号)


  减轻农民负担是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对增加农民收入,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六部门《关于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国办发[2002]10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为切实做好今年我市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现将2002年减轻农民负担目标管理责任状下达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区责任:
  (一)继续落实目标责任制。要认真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完善职能部门分工配合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区委书记、区长(海沧管委会主任)是减轻农民负担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发生的加重农民负担以及由此引发的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负有领导责任。
  (二)确保区、镇两级在本辖区不出现村提留镇统筹突破1995年村农民人均纯收入百分之五及超过1997年预算额的村。村提留与镇统筹费要分别按规定进行预算,村提留必须占提留统筹费总额的一半以上。要严格按规定安排农民承担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不得强迫农民以资代劳。向农民征收的镇统筹费,必须严格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统一征收,禁止以其他名义向农民征收统筹费;所征收的统筹费,必须严格按国家《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规定》所规定的项目、比例,合理分配使用资金,保证农村五项民办公助事业的正常开展。
  (三)确保不出台违反中央规定的加重农民负担的项目。坚决落实中央“十要十不要”和“八个禁止”的规定。禁止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禁止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禁止一切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禁止面向农民的集资,禁止各种摊派行为,禁止强行以资代劳,禁止在村里招待下乡干部,禁止用非法手段向农民收款收物。
  (四)确保辖区内不发生因农民负担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严重事件和死人伤人恶性案件。严禁动用专政工具和强制手段向农民收取钱物。凡因农民负担而引发严重事件的,从严查处当事人,并严肃追究区、镇领导人的责任。凡因涉农负担问题被追究法纪责任的干部,不准异地平调,受处分的干部在规定期限内不得提拔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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