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执行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备查制度。各单位必须将当地党委、政府出台的或与其联合发布的涉税文件自发布之日起5日内报市局政策法规处备案。市局将对各单位报备的涉税文件就其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定期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各单位要对自行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有关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的规定进行定期清理。与国家税法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废止。对已经实施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要严格按照规范化的要求进行简化、归并。
六、实行减免税集体审定制度。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减免税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大减免税审批事项,必须经局务会议讨论,实行集体审定。
七、严格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总局下发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严格执行重大税务案件由税务局审理委员会进行审理的规定。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审理办法的要求,合理确定重大税务案件的标准,保证重大税务案件的审理不少于全年税务案件的10%。对达到市局规定的重大税务案件标准的案件要及时报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其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律以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局名义下达。各单位在审理过程中要重点关注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处理程序,把好执法主体、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关口,努力提高审理质量,强化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特别是以权谋私等问题的监督。
八、严格执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执行《
行政复议法》、《
税收征收管理法》、《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和总局有关规定,配备专门的复议人员,全面履行法律所赋予的复议职责,做好税务行政复议的各项工作。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客观地审查复议案件。对应当予以变更或撤销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变更或撤销,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职能,增强自我纠错能力,保障和监督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九、切实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各单位要按照总局下发的《
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市局下发的《关于开展日常执法检查的通知》的要求,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检查,统一归口法制机构组织实施,防止多头检查。要切实推行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日常化,不仅要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检查,更要加强对本级税务机关所属执法部门的检查。要将税收执法检查与执法监察结合,加大检查工作力度。市局将建立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将执法检查的情况在系统内公开通报,并将执法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被检单位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