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
全面加强执法监督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
(哈地税发[2002]68号)
各分局、县(市)局、稽查局、社保局:
为了深入贯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依法行政,现就全面开展执法监督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深刻认识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党的十五大明确提出将依法治国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求政府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并要求加强对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执法活动的监督。近年来,我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税方面取得了明显进展。但通过执法检查所暴露出的问题却年年查,年年有。究其原因,主要是税收执法监督不力,税收执法权力的运行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执法人员外缺压力,内缺动力,我行我素。要改变这种局面,就必须加强执法监督的力度,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执法人员依法办事、严格执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从而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过错,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强化执法监督是贯彻落实中央依法治国方略和国务院依法行政决定,把我局建设成为廉洁、勤政、高效、务实的执法机关的需要;是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加强“两权”监督,切实推进依法治税的需要;是贯彻执行“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税收工作方针,加强税收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的需要,对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取得成效。
二、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建设,促进税收执法监督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各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对征收、管理、稽查、税政等各个环节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具体制度和措施,明确税收执法监督的对象、范围、形式和程序,切实完善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使税收执法监督工作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可依,保证税收执法监督工作正常开展。
三、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市局机关各处室和各基层单位制定的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制定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必须经过法制机构会签。凡未经法制机构会签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出台,确保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防止发生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