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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对收取《暂住证》工本费请示的批复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
关于对收取《暂住证》工本费请示的批复
(内计费字[2002]1015号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呼和浩特市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
  你们《关于收取暂住证工本费的申请》(呼计费字[2002]30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暂住证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633号)规定精神,同意你市公安机关在对外来暂住人口发放二维条码管理系统制作的暂住证卡(IC卡)时收取工本费20元。工本费之外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
  二、暂住证卡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在有效期内因遗失、损坏需补办暂住证卡的,按新发证卡收取工本费(20元/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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