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甬政办发[2002]158号 2002年7月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推动企业信用制度建设,规范企业市场行为,改善宁波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的信用信息征集、披露、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企业信用"工程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组织、协调全市企业信用信息工作。
协调小组由市工商局、质监局、财政局、国税局、劳动保障局、环保局、文化局、药监局、民政局、公安局,宁波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行宁波市中心支行及其他相关部门组成。
第四条 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宁波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息中心),信息中心设在市工商局。
信息中心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管理,并承担宁波市企业信用资讯网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披露、使用、管理应当遵循客观、规范、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征集
第六条 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企业的商业信用记录以及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有影响的客观信息。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是指信息中心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分类、整理、储存,形成企业信用信息库的活动。
第七条 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包括信息提供单位提供和企业自行申报两种方式。
信息提供单位是指依本办法向信息中心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
第八条 信息提供单位依本办法提供本单位所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
工商部门提供企业登记基本资料,企业变更记录,年检情况,动产抵押,合同公示,对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
质监部门提供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国家和省、市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原产地域保护产品生产企业信息,企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对企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情况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