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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1年中央及省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一)

湖北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公布2001年中央及省
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一)
(鄂财综发[2002]22号 2002年6月24日)


各市、州、县财政局、物价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省管理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发布200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2]25号)文件要求,现编制《湖北省2001年中央及省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批准,省地方性法规规定,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截至2001年12月31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含原国家物价局)、省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和物价部门的有关文件执行。其中,加▲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2001年12月31日以前中央及省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的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可以拒绝支付。自2002年1月1日起,中央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执行;省级立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和物价部门规定执行。2002年中央和省级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批准取消项目的文件规定执行。
  三、自2003年起,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物价局,于每年5月31日前编制本省内截止上年12月31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在全省范围内公布,并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备案。今后,凡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分别以中央和省财政部门会同计划(物价)部门联合批准的文件执行;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分别以中央和省主管物价部门会财政部门联合批准的文件执行。
  四、为切实减轻社会负担,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物价局对本级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收费项目。同时,省物价局将会同省财政厅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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