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棉花收购加工
经营资格公示费收费问题的函
(鄂价费函[2002]56号 2002年6月27日)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收取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证制证费、公示费的函》(鄂工商函[2002]14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65号)的规定,现将棉花收购加工经营资格公示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示费不是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代新闻媒体收取的广告性费用。
二、公示费按新闻媒体合理的收费总额,由你局按照公示单位合理分摊的原则,代新闻媒体向公示单位一次性收取,集中向新闻媒体进行费用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