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交易机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买受人也可向房地产交易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19、商品房竣工验收前,预售商品房发生转让、终止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在签订有关协议之日起30日内到房地产交易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备案手续。
20、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当买受人向出卖人了解商品房建设进展情况时,出卖人应如实告知。
三、商品房销售广告行为规范
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抓好商品房销售广告行为规范管理工作。
21、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出卖人方可发布商品房销售广告。销售广告必须真实、合法、准确,不得有误导、欺诈和不符合预售商品房实际情况的内容。
22、销售广告应当载明出卖人名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码和有效期限,以销售代理机构名义发布销售广告的还应载明代理机构名称及资格证号;
销售案名与商品房立项名称不一致的,销售广告中必须载明立项名称。
23、未取得预售证前,出卖人不得以“内部认购”“内部登记”等名目发布广告。
24、未取得预售证前,出卖人发布商品房项目形象广告或公益广告等宣传广告的,不能载明或变相载明建筑平面图、销售面积和销售价格等内容。
25、出卖人设置商品房样板房或出具预售说明书的,其出售商品房的布置、装修和设备的质量,应当与商品房样板房和预售说明书一致,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销售行政管理行为规范
26、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负责本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同安区房产管理部门在市销售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和同安区房产管理部门统称销售主管部门)
27、条件成熟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实行正本、副本制度。正本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存,副本于商品房销售中使用。